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九)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十)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十一)学校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二)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三)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学校的校办产业、食堂承包、门店租赁、资产管理使用变动等情况;
(十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保送生、择校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五)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七)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九)学生学(书)杂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 第八条和 第九条公开的校务,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对辖区内的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中小学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中小学要成立由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故意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中小学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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