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高函〔2024〕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3〕3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3〕37号)等精神,经高校自主申报、设区市教育局属地审核、专家集中认定、省教育厅复核、结果公示等环节,现将2024年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自查备案审核结果(见附件1、2、3)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各主办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和教学规范制度,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校外机构开展合作,严禁“点外设点”等违规办学行为。对已明确撤销或停止招生的校外教学点,主办高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将在籍学生及时转移至校本部管理,继续完成培养任务,确保平稳过渡。各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主办高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文件公布的专业名单、招生层次等配合主办高校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虚假宣传、搭车收费牟利、跨区域招生以及通过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恶意抢夺生源等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省教育厅将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每年省市联动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督导和“双随机”检查。必要时将对有关违规办学高校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苏教育”网站和“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公布最新校外教学点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部门和主办高校要通过本地(本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闻媒体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发布与宣传,积极引导在职从业者、社会其他人员选择审核通过的已备案校外教学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校内设二级机构和校外教学点等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广告宣传。
附件:
省教育厅
2024年4月17日